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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广州存量建筑转换用途:临时转换最长15年,严禁用于商品住宅

2026-11-03 12:29 来源:南方+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广州市存量建筑转换用途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双向约束,明确存量建筑申请转换用途,不得改作或者以任何类住宅形式变相用于商品住宅。

  《实施办法》提出,在不变更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使用主体等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存量建筑临时改作其他用途,首次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可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2年,连同首次批准的临时利用期限在内总年限不得超过地块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且不超过15年;同时设置永久转换路径,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和不动产登记用途变更。

  《实施办法》明确,存量建筑指国有建设用地上权属无争议、有合法权益证明的建筑物。申请临时转换用途的,应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5年,且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联合验收超过2年;申请永久转换用途的,应已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超过5年。转换用途分为临时和永久两类:临时转换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年限、主体、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文件;永久转换需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并可相应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

  转换条件和边界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申请项目须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土空间规划底线,未纳入近期土地储备、征收和城市更新拆除重建范围;建筑须经可靠性鉴定,不属于危险房屋;不涉及增加容积率、建筑高度和层数;申请部分原则上以幢或层为基本单元,应当符合独立使用要求;剩余土地年期不少于6年等。涉及工业、仓储、商服等产业用地转换的,还须符合产业区块、达产履约评估等要求。

  在管理方式上,《实施办法》提出实行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双向约束。临时转换符合正面清单所列情形的,可享受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免缴土地年收益;永久转换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临时转换土地年收益按“申请转换时点前后用途土地年收益的差额”计收。正面清单覆盖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设施等多类存量建筑,并分别列明可转换用途。

  《实施办法》将推动存量建筑转换用途纳入规范化、清单化管理,解决原有政策碎片化、程序不统一问题,助力稳定市场预期,盘活存量闲置房产资源,促进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空间扩容提质。

编辑:文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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