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省医保局印发《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明确自2025年12月1日(含当日)起,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原则上依本人申请,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该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广东省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25年12月1日起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状态正常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具体办理流程以职工参保所在地公布的办理渠道为准。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作为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核算责任主体,应做好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的衔接。其中,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予以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