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深圳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包括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以及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导致的权利人变更等。
图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
征求意见稿明确,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且补缴价款;若不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不需要补缴价款,该套住房性质维持不变,权利人按照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的权利不变,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继承。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继承和婚姻状况变化的处理规则。
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将继承的该套住房变更登记至具有深圳市户籍且未在深圳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宅建设用地)的继承人名下;
2.向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并就收购款进行继承;
3.按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或者将住房上市交易;
4.按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婚姻状况变化的情况下,若结婚后申请追加登记配偶为共同权利人,配偶未在深圳市拥有保障性住房的,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权利人及其配偶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3月13日至23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电子邮件等渠道提出意见。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黎洁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