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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对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责

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2020-07-27 07:04 来源:南方网 陈伊纯

  南方网讯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日前,广东省司法厅起草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下称《规定》),正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笔者了解到,《规定》分为六章,共61条,包括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

  具体来看,《规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列出了五项内容,如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重大行政决策或将执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例如,决策机关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决策执行机关在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漏报的……出现以上情形,《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在科学民主决策方面,《规定》提出,决策法定程序应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个环节。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则需开展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要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而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事项前,应当将决策事项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南方日报记者 陈伊纯 通讯员 粤司宣

编辑:陈雨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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