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措施促进中小微企业投融资
发布时间:2015-07-06 17:16:06 | 来源:南方网

今天(7月6日)下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资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在广州举行。《意见》主要从平台建设、政府基金支持、增信支撑、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创新融资工具、政府服务等七个方面提出十八条措施。

  南方网讯 今天(7月6日)下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资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在广州举行。刘志庚副省长介绍了《意见》的主要内容。

  刘志庚在发言中指出,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在4月8日小丹省长专门召开会议,决定精准调控,突出重典,重拳出击,出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政策措施,通过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更好撬动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向中小微企业。这次出台的《意见》,主要从平台建设、政府基金支持、增信支撑、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创新融资工具、政府服务等七个方面提出十八条措施。

  第一条是建立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按照统一系统、分市建设的模式,加快建设“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级、网上申贷以及融资供需信息发布、撮合跟进,推进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共享信用评级及有关信息。

  第二、三条是政府基金支持。包括:设立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各地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出资设立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各级财政出资部分,在退出时将50%的净收益依法让渡给基金的其他发起人。大力发展创投、风投等基金,积极用好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中小微企业,基金退出时财政出资部分将50%净收益依法让渡给其他投资方。提升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使用绩效,鼓励各地设立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四、五、六条是强化融资保险和担保等增信支撑。包括: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在各地级以上市分别建立1~2家政府主导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遴选试点合作银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协商执行不高于上年度全省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政策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发挥保险的融资担保和增信功能,支持地级以上市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资金按一定比例补贴保险费用。

  第七、八、九条是完善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渠道。包括:强化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拓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资本、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鼓励各地级以上市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对试点银行审核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由资金池提供转贷周转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高融资比率、跨县域经营。

  第十、十一条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包括: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和股权转让服务;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等加强对接。拓宽中小微企业发债融资渠道,重点依托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私募债,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发行供应链票据。

  第十二至第十六条是创新融资工具。包括:依托互联网金融扩大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或营业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等字样,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实现中小微企业股权众筹的登记确认和流转交易。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融资租赁,实行融资租赁设备产品目录制管理,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支持力度,设立“广东省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 对中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进行贴现。试点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探索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中小微企业按规定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拓宽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激活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简化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手续;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不动产权评估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鼓励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新型抵质押融资,各市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增信。

  第十七、十八条是加强政府服务。包括:建立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加大对逃废债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投诉平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财政资金支持,2015年至2017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66亿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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