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将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发布时间:2014-05-19 18:08:42 | 来源:南方网

今天(5月19日),“广东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系列主题首场新闻发布会在广州举行。在会上,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林楚欣介绍了《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方案》有关政策内容和具体措施,并与省发改委副主任吴维保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本次发布会由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常务副主任张知干主持。

直播地址:http://newscenter.southcn.com/n/2014-05/16/content_99903891.htm

发布会现场。

 

据介绍,省政府决定自2012年5月14日起,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免征32项中央设立和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除免征省级收入外,市、县是否免征不搞“一刀切”,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同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实行“封顶”征收政策。

目前我省正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中央设立的185项及省设立的35项。中央设立项目中涉企收费共66项,其中36项省级有收入。省设立35项中涉企收费共11项,其中7项省级有收入。因此34项省级无收入涉企项目不纳入本次免征省级收入的研究范围;43项省级有收入的涉企项目纳入本次免征省级收入的研究范围(其中36项为中央设立、7项为省级设立)。在这43项纳入免征省级收入研究范围内的项目中,考虑到诉讼费、排污收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水资源费等4项收费属于法律规定不能免征或实际操作中难于落实,因此以上4项收费本次不免征省级收入,其余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全部免征。 至此,中央设立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以上不宜免征的4项收费外,其余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全部免征;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也全部免征。

实施免征政策后,省财政厅按不超过2012-2013年保障经费实际支出平均水平以及坚持厉行节约、控制行政成本的原则逐项研究核减后,相应安排2014年5-12月、2015年全年需省级财政保障资金,2015年以后年度省级财政保障情况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另行研究。下一步,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需由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属于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属于以收费为主要来源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执收单位不能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这次免征政策公布后,省直有关部门将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决定,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我省此次出台的收费优惠政策与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如收费优惠项目重叠,可按合并后最优惠政策执行。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召开各执收单位会议,对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作具体解释说明,研究出台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按项目的收费收入各级分成比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核定免征省级收入后的收费标准及金额并向社会公布,更换执收单位收费许可证,研究2014年5月1日起至政策出台前已征收入库的列入免征省级收入范围涉企收费收入的处理办法等。同时要求执收单位和各地做好免征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防止出现“省免市县不落实”、中间截留收入的现象。

 

附录:

 

 

 

编辑:琦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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